各二级学院、部(室、中心):
《嘉兴南湖学院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第 7 次党委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南湖学院
2022 年 5 月 4 日
嘉兴南湖学院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办法
(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 号)《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嘉医保〔2019〕74 号),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多层医疗保障体系,满足教职工利益诉求,结合学校发展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凡学校正式在编、院编教职工,子女年龄在 18 周岁及以下且未参加工作。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1.教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补助。教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额度最高为 600 元,不足 600 元的按实际金额报销。医疗发票期限为上年 1 月至 12 月。子女医药费已在关系人医保帐户列支的,不再报销。
2.教职工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子女每人补助 400 元;长期(6 个月及以上)生活在嘉兴以外地区的教职工子女,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上年 12 月前在校工会备案。
三、补助就医范围
1.教职工子女需在嘉兴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嘉兴市市级或县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嘉兴市或县级居民医保办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3.寒暑假期间随父母去异地探亲,因急诊允许到当地一所县级或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四、补助费用报销流程
1.教职工凭子女医疗发票原件填写报销单,经校医务室审核后到校计划财务部报销。
2.教职工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交佐证材料到所在分工会登记,各分工会核验佐证材料并汇总报校工会。
3.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发放时间为每年的 3 月份。
五、其他
1.在报销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该子女上年度的报销。
2.如国家有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助)明确政策,则按国家政策执行。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