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室、中心):
《嘉兴南湖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南湖学院
2022 年 6 月 18 日
嘉兴南湖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的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 号)和《浙江省教育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细则》(浙教工〔2018〕6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会经费包括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拨付至工会账户上的经费、会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缴纳的会费和学校行政、上级工会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等。
第二条 教职工教育支出
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技能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等知识方面所需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授课人员酬金的支出;用于教职工素质提升的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奖励的支出。
1.授课人员的酬金发放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有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浙财行〔2022〕13 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教育培训可评选优秀学员,其中优秀学员的比例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 10%以内。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实行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 300 元。
第三条 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等用品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用于文体活动赛前专业指导劳务费与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支出;用于组织会员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支出等。
1.校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活动文件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购买服装。组织参加校内的各类团体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 600 元的标准购买服装。服装的发放需领取人签字。
2.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项不超过 600 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 400 元,其它名次做相应递减,同一活动项目不重复奖励。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 100 元的与活动主题相关的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3.工会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超过 4 小时,可安排活动用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中、晚餐单餐不超过 50 元。不安排活动用餐的,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 20 元,中、晚餐分别不超过 40 元。补助的餐次和人数,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安排,不得虚报。一项活动有用餐安排的,不得发放伙食补助。
4.工会组织开展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或裁判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500 元,仅限外请人员。
5.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等、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含寺庙年票)。门票总支出最高不超过当年工会会员会费收入的四倍。
6.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以及与春秋游活动相关的活动用品,每人每天总费用不超过 200 元。若春秋游活动仅有餐费支出,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报销时需附参加人员名单及费用清单。三八节女教职工活动费每人 100 元,开支范围参照春秋游活动。
7.文体活动旨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工会要按规定操作,禁止以活动名义变相搞福利,如组织采摘、钓鱼活动,采摘品和鱼归个人所有,个人应承担相关费用,比赛奖品除外。
第四条 宣传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第五条 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国家法定节日、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校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实行“双控”原则:每人每年不超过 1500 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留成部分)的60%。节日慰问品为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发放方式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清单。
2.校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 300 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慰问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 400 元,不得现金慰问。
4.工会会员因病、伤住院的教职工,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 400元的慰问品;教职工患重病、大病住院的,学校给予 1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以一次为限。
5.工会会员去世时,经由分工会上报学校工会,学校工会给予 2000 元的慰问金,送价值 150 元内花圈 1 个;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 1000 元慰问金,送价值 150 元内花圈 1 个。
6.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工会为该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500 元的纪念品。
7.单位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校工会根据活动安排,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 2000 元的活动补贴。该补贴作为校工会单独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提高食宿标准。
8.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或未缴纳会费的,该会员不享受校工会发放的集体福利。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不纳入工会福利发放范围。
第六条 维权、帮扶、送温暖支出
用于教职工维权、帮扶、送温暖慰问等支出。
1.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节、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开展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支出费用,视实际情况而定。
2.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可一次性给予 1000-3000 元的救助慰问金。
3.组织开展“送清凉”、“送温暖”,对特殊岗位或特殊环境工作教职工慰问等活动,开支范围为慰问品购置费、慰问金及其他与活动内容相符的费用。
第七条 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1.培训费、会议费。学校工会举办的面向工会干部业务技能培训的支出,用于会员大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支出。其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嘉兴市财政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的支出;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动等创建活动的支出;用于开办教职工活动阵地的支出;用于专题调研、课题立项的支出;用于财务、经审、女工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 元,集体最高名次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 500 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
3.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因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的支出;用于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的支出。
(1)工会因公务活动发生的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标准及报销严格按嘉兴市财政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经校党政书面认可并报上级工会同意,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工作。校级优秀工会干部人数控制在可参评人数的 10%以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800 元;工会积极分子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 5%以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 500 元。由上级工会开展评选表彰产生的优秀个人或集体,学校工会不予配套奖励。
第八条 其他支出
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的费用按实际情况而定;捐赠和赞助需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工会结合工会经费情况,可以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捐助,但不能直接代替单位行政进行捐助。
第二章 二级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二级工会经费的管理
1.二级工会经费由二级工会会员缴纳个人会费的 60%和校工会按会员数核拨的活动经费、专项经费和奖励经费等组成。
2.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能,二级工会经费实行“限期使用、逾期收回”,即:在当年度使用,年末决算时未使用完毕的,由学校工会收回统筹安排。
3.校工会财务对二级工会经费建立经费指标卡,内部分账核算。各支出以有效凭据报销。二级工会经费应遵守普惠制原则使用。
第十条 二级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
1.用于组织本单位会员文体活动、教职工会员购买当年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等。
2.组织参加校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每年不超过 3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服装的发放需领取人签字。
3.用会费组织教职工观看电影(会员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等集体活动,一次标准不超过 70 元,不可购买充值卡。
4.用于教工小家建设等所需的报刊、杂志书籍以及其它用品等。
5.用于文体活动所需的用品、设备、场地、维修等费用,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必要的工作餐,基本用水等费用。
6.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 元的与活动主题相关的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7.组织会员的联欢会,可购买适当的炒货、水果等食品,可参照不设奖的文体活动做法,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第三章 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由学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代理记账,集中核算,分户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主席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重大资金支出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会当年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强化工会经费监督。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做到收、支合法合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有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进行补充调整。